2018-06-12 15:38:50 来源: 本站
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18)临狱减字第 595 号
罪犯吴继润,男,1995年8月27日出生,汉族,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,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以(2015)临中刑初字第55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,刑期自2015年7月19日至2027年7月18日止 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(未履行,有贫困证明)。于2016年3月4日交付执行。
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罪犯吴继润在服刑改造期间,做到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在2016年3月至2018年2月的改造中,获记表扬五次,确有悔改表现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 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建议对罪犯吴继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。特提请审核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
(监狱公章)
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
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18)临狱减字第 601 号
罪犯郑文彬,男,1983年8月8日出生,汉族,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,因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5日以(2016)云0902刑初第10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,刑期自2015年11月23日至2018年11月22日止 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(未履行,有贫困证明),判决宣告后,该犯提出上诉,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以(2016)云09刑终68号刑事裁定书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,于2016年12月20日交付执行。
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罪犯郑文彬在服刑改造期间,做到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在2016年12月至2018年2月的改造中,获记表扬三次,确有悔改表现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 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建议对罪犯郑文彬予以减去剩余刑期。特提请审核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
(监狱公章)
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
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18)临狱减字第 590 号
罪犯邱国然,男,1989年9月14日出生,汉族,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,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8日以(2016)云09刑初第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,刑期自2015年8月25日至2030年8月24日止 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(未履行,有贫困证明)。于2016年3月10日交付执行。
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罪犯邱国然在服刑改造期间,做到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在2016年3月至2018年1月的改造中,获记表扬五次,确有悔改表现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 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建议对罪犯邱国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。特提请审核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
(监狱公章)
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
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18)临狱减字第 591 号
罪犯曹超,男,1995年7月19日出生,汉族,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华宁县,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2日以(2015)临中刑初字第5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,刑期自2015年7月18日至2030年7月17日止 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(未履行)。于2016年3月4日交付执行。
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罪犯曹超在服刑改造期间,做到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在2016年3月至2018年2月的改造中,获记表扬五次,确有悔改表现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 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建议对罪犯曹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。特提请审核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
(监狱公章)
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
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18)临狱减字第 580 号
罪犯李全锋,男,1990年9月10日出生,拉祜族,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,因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以(2014)临中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 ,刑期自2013年8月31日至2033年8月30日止 ,判决宣告后,该犯提出上诉,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日以(2014)云高刑终字第1633号刑事裁定书,维持对该犯定罪量刑部分原判,于2016年3月10日交付执行。
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罪犯李全锋系特定暴力犯,在服刑改造期间,做到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在2016年3月至2018年1月的改造中,获记表扬五次,确有悔改表现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 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建议对罪犯李全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。特提请审核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
(监狱公章)
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
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18)临狱减字第 582 号
罪犯黄雨东,男,1993年6月7日出生,汉族,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遂川县,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以(2015)临中刑初字第45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,刑期自2015年7月23日至2030年7月22日止 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(已履行)。于2016年1月20日交付执行。
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罪犯黄雨东在服刑改造期间,做到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在2016年1月至2018年1月的改造中,获记表扬五次,确有悔改表现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 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建议对罪犯黄雨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。特提请审核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
(监狱公章)
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
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18)临狱减字第 588 号
罪犯陈俊,男,1995年11月28日出生,汉族,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溪县,因走私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9日以(2015)临中刑初字第5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,刑期自2015年7月13日至2030年7月12日止 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(已履行)。于2016年3月2日交付执行。
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罪犯陈俊在服刑改造期间,做到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在2016年3月至2018年1月的改造中,获记表扬五次,确有悔改表现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 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建议对罪犯陈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。特提请审核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
(监狱公章)
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
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18)临狱减字第 586 号
罪犯吉吉尔则,男,1992年2月1日出生,彝族,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美姑县,因贩卖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以(2015)临中刑初字第4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,刑期自2015年6月17日至2030年6月16日止 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(未履行,有贫困证明)。于2016年3月2日交付执行。
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罪犯吉吉尔则在服刑改造期间,做到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在2016年3月至2018年2月的改造中,获记表扬五次,确有悔改表现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 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建议对罪犯吉吉尔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。特提请审核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
(监狱公章)
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
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18)临狱减字第 621 号
罪犯帅芒,男,1993年5月16日出生,傣族,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沧源县,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沧源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以(2013)沧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,刑期自2013年4月9日起至2022年4月8日止,附加罚金10000元(未履行,有贫困证明),于2013年11月18日交付执行。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,经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减刑一年六个月。(刑期至2020年10月8日止)。
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罪犯帅芒在服刑改造期间记警告处分一次,做到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在2017年2月至2018年2月的改造中,获记表扬二次。确有悔改表现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,建议对罪犯帅芒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。特提请审核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
(监狱公章)
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
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18)临狱减字第 609 号
罪犯彭纯兵,男,1975年3月25日出生,汉族,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宜良县,因贩卖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以(2013)保中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刑期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28年3月31日止,附加没收个人全部财产(未履行,有贫困证明),宣判后本人不服提出上诉,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4日以(2014)云高刑终字第8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于2014年4月3日交付执行。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,经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次减刑八个月(刑期至2027年7月31日止)。
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罪犯彭纯兵在服刑改造期间,做到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在2016年4月至2017年11月的改造中,获记表扬三次。确有悔改表现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,建议对罪犯彭纯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。特提请审核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
(监狱公章)
二0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
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18)临狱减字第 603 号
罪犯李新健,男,1995年11月18日出生,汉族,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永德县,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2日以(2016)云0923刑初第4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 ,刑期自2016年3月2日至2024年9月1日止 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(已履行)。于2016年9月14日交付执行。
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罪犯李新健在服刑改造期间,做到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在2016年9月至2018年2月的改造中,获记表扬四次,确有悔改表现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 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建议对罪犯李新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。特提请审核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
(监狱公章)
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
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18)临狱减字第 602 号
罪犯邵四权,男,1989年3月22日出生,苗族,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彭水县,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4日以(2015)临中刑初字第46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,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至2026年5月5日止 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(已履行,月均消费1115.66元)。于2016年3月16日交付执行。
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罪犯邵四权在服刑改造期间,做到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在2016年3月至2018年2月的改造中,获记表扬五次,确有悔改表现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 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建议对罪犯邵四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。特提请审核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
(监狱公章)
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
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18)临狱减字第 592 号
罪犯王渝钧,男,1988年5月27日出生,汉族,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,因走私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4日以(2015)临中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,刑期自2015年1月13日至2028年1月12日止 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(未履行,有贫困证明),判决宣告后,该犯提出上诉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以(2015)云高刑终字第1543号刑事裁定书,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,于2016年3月2日交付执行。
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罪犯王渝钧在服刑改造期间,做到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在2016年3月至2018年1月的改造中,获记表扬五次,确有悔改表现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 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建议对罪犯王渝钧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。特提请审核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
(监狱公章)
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
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18)临狱减字第 585 号
罪犯钱庆吕,男,1997年6月7日出生,汉族,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县,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以(2015)临中刑初字第50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,刑期自2015年7月31日至2030年7月30日止 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(未履行,有贫困证明)。于2016年2月15日交付执行。
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罪犯钱庆吕在服刑改造期间,做到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在2016年2月至2017年12月的改造中,获记表扬五次,确有悔改表现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 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建议对罪犯钱庆吕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。特提请审核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
(监狱公章)
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
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18)临狱减字第 584 号
罪犯丘国威,男,1989年10月18日出生,汉族,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蕉岭县,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以(2015)临中刑初字第50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,刑期自2015年7月21日至2030年7月20日止 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(未履行,有贫困证明)。于2016年2月15日交付执行。
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罪犯丘国威在服刑改造期间,做到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在2016年2月至2018年2月的改造中,获记表扬五次,确有悔改表现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 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建议对罪犯丘国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。特提请审核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
(监狱公章)
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
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18)临狱减字第 598 号
罪犯毛富强,男,1993年10月1日出生,汉族,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,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以(2015)临中刑初字第3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,刑期自2015年1月2日至2026年1月1日止 ,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15000元(已履行),判决宣告后,同案提出上诉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以(2015)云高刑终字第1702号刑事裁定书,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于2016年2月15日交付执行。
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罪犯毛富强在服刑改造期间,做到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在2016年2月至2018年1月的改造中,获记表扬五次,确有悔改表现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 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建议对罪犯毛富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。特提请审核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
(监狱公章)
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
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18)临狱减字第 597 号
罪犯罗正虎,男,1990年1月3日出生,汉族,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,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以(2015)临中刑初字第3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,刑期自2015年1月2日至2026年1月1日止 ,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15000元(已履行),判决宣告后,该犯提出上诉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以(2015)云高刑终字第1702号刑事裁定书,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于2016年2月15日交付执行。
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罪犯罗正虎在服刑改造期间,做到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在2016年2月至2018年1月的改造中,获记表扬五次,确有悔改表现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 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建议对罪犯罗正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。特提请审核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
(监狱公章)
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
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18)临狱减字第 594 号
罪犯鲍艾块,男,1993年2月18日出生,佤族,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沧源县,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沧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以(2015)沧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,刑期自2015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止 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(未履行)。于2016年1月18日交付执行。
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罪犯鲍艾块在服刑改造期间,做到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在2016年1月至2018年1月的改造中,获记表扬五次,确有悔改表现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 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建议对罪犯鲍艾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。特提请审核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
(监狱公章)
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
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18)临狱减字第 581 号
罪犯鲁明生,男,1987年1月9日出生,彝族,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云县,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0日以(2014)临中刑初字第0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(狱内月均消费828.67元),刑期自2013年1月16日至2028年1月15日止 ,于2014年4月18日交付执行。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,经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次减刑六个月,刑期至2027年7月15日止 。
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罪犯鲁明生系累犯,在服刑改造期间,做到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在2016年5月至2018年2月的改造中,获记表扬五次,确有悔改表现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 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建议对罪犯鲁明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。特提请审核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
(监狱公章)
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
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18)临狱减字第 589 号
罪犯韦正祝,男,1989年12月7日出生,壮族,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兰县,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0日以(2015)临中刑初字第3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,刑期自2015年3月3日至2030年3月2日止 ,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(未履行),判决宣告后,该犯提出上诉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以(2015)云高刑终字第1731号刑事裁定书,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,于2016年3月2日交付执行。
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罪犯韦正祝在服刑改造期间,做到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在2016年3月至2018年1月的改造中,获记表扬五次,确有悔改表现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 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建议对罪犯韦正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。特提请审核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
(监狱公章)
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
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18)临狱减字第 599 号
罪犯俸正华,男,1984年2月20日出生,傣族,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耿马县,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耿马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以(2015)耿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,刑期自2015年6月4日至2022年6月3日止 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(未履行,有贫困证明)。于2016年1月7日交付执行。
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罪犯俸正华系累犯,在服刑改造期间,做到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在2016年1月至2018年1月的改造中,获记表扬五次,确有悔改表现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 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建议对罪犯俸正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。特提请审核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
(监狱公章)
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
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18)临狱减字第 600 号
罪犯李尼老,男,1995年12月6日出生,佤族,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沧源县,因抢劫、盗窃罪经云南省沧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以(2015)沧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,刑期自2014年10月29日至2019年10月28日止 ,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(未履行)。于2015年10月14日交付执行。
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罪犯李尼老受警告处罚一次并降为严管级,在服刑改造期间,做到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在2015年10月至2018年1月的改造中,获记表扬五次,确有悔改表现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 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建议对罪犯李尼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。特提请审核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
(监狱公章)
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
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18)临狱减字第 583 号
罪犯郭鹏飞,男,1996年10月25日出生,汉族,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舞阳县,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以(2015)临中刑初字第38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,刑期自2015年4月26日至2030年4月25日止 ,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(已履行)。于2016年1月18日交付执行。
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罪犯郭鹏飞在服刑改造期间,做到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在2016年1月至2018年1月的改造中,获记表扬五次,确有悔改表现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 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建议对罪犯郭鹏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。特提请审核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
(监狱公章)
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
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18)临狱减字第 579 号
罪犯薛刚,男,1988年10月16日出生,汉族,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华阴市,因非法运输枪支罪经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以(2016)云0924刑初第10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(刑期自2016年6月24日至2019年6月23日止),。于2016年12月9日交付执行。
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罪犯薛刚,在服刑改造期间,做到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在2016年12月至2018年1月的改造中,获记表扬三次。确有悔改表现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,建议对罪犯薛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。 特提请审核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
(监狱公章)
二0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
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18)临狱减字第 576 号
罪犯罗何保,男,1978年2月15日出生,拉祜族,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双江县,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双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4日以(2013)双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(刑期自2013年2月14日至2023年2月13日止)。于2013年7月4日交付执行。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, 经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累计减刑一次,累计减刑八个月(刑期至2022年6月13日止)。
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罪犯罗何保,在服刑改造期间,做到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在2016年4月至2017年9月的改造中,获记表扬三次。确有悔改表现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,建议对罪犯罗何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。 特提请审核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
(监狱公章)
二0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
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18)临狱减字第 578 号
罪犯高见,男,1986年3月9日出生,汉族,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永德县,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5日以(2016)云09刑初第1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(刑期自2015年7月20日至2023年7月19日止)。月均消费1145.87元。于2016年7月7日交付执行。
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罪犯高见,在服刑改造期间,做到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在2016年7月至2018年1月的改造中,获记表扬四次。确有悔改表现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,建议对罪犯高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。 特提请审核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
(监狱公章)
二0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
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18)临狱减字第 593 号
罪犯杨志刚,男,1975年10月9日出生,汉族,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阳县,因受贿、贪污罪经云南省沧源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日以(2012)沧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,刑期自2012年3月6日至2024年3月5日止 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0000元(已履行30000元)。于2012年8月2日交付执行。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,经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次减刑一年零八个月,刑期至2022年7月5日止 。
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罪犯杨志刚系职务犯罪罪犯,在服刑改造期间,做到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在2015年12月至2017年9月的改造中,获记表扬五次,确有悔改表现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 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建议对罪犯杨志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。特提请审核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
(监狱公章)
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
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18)临狱减字第 577 号
罪犯刘世尊,男,1968年4月13日出生,彝族,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云县,因盗窃罪经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5日以(2016)云0921刑初第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四个月(刑期自2015年11月13日至2023年3月10日止),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(未履行,有贫困证明)。于2016年5月20日交付执行。
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罪犯刘世尊系病犯,在服刑改造期间,做到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。在2016年5月至2018年2月的改造中,获记表扬四次。确有悔改表现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,建议对罪犯刘世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。 特提请审核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
(监狱公章)
二0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
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18)临狱减字第 574 号
罪犯唐斌,男,1981年2月19日出生,汉族,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,因贩卖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以(2012)临中刑初字第4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(刑期自2012年4月11日至2027年4月10日止)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元(已履行)。于2013年2月1日交付执行。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, 经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累计减刑二次,累计减刑一年零六个月(刑期至2025年10月10日止)。
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罪犯唐斌,在服刑改造期间,做到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在2016年4月至2018年1月的改造中,获记表扬五次。确有悔改表现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,建议对罪犯唐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。 特提请审核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
(监狱公章)
二0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
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18)临狱减字第 571 号
罪犯王自云,男,1982年6月20日出生,汉族,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凤庆县,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日以(2016)云0921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,刑期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止。于2016年6月17日交付执行。
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罪犯王自云,曾受警告处分一次,系病犯,在服刑改造期间,做到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在2016年6月至2018年1月的改造中,获记表扬3次。确有悔改表现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 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建议对罪犯王自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。特提请审核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
(监狱公章)
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
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18)临狱减字第 570 号
罪犯李梦辉,男,1994年9月17日出生,拉祜族,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,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以(2016)云0902刑初18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,并处罚金5000元(未履行,有贫困证明),刑期自2016年6月17日至2020年9月16日止。于2016年11月8日交付执行。
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罪犯李梦辉在服刑改造期间,做到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在2016年11月至2018年1月的改造中,获记表扬3次。确有悔改表现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 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建议对罪犯李梦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。特提请审核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
(监狱公章)
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
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18)临狱减字第 573 号
罪犯杨绍荣,男,1967年4月3日出生,傣族,原户籍所在地临沧市临翔区,因强奸罪经云南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1日以(2016)云0902刑初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,刑期自2016年5月19日至2020年8月11日止。于2016年7月7日交付执行。
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罪犯杨绍荣在服刑改造期间,做到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在2016年7月至2017年11月的改造中,获记表扬3次。确有悔改表现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 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建议对罪犯杨绍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。特提请审核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
(监狱公章)
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
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18)临狱减字第 568 号
罪犯李怀雄,男,1978年9月8日出生,汉族,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,因非法持有毒品罪经云南省耿马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日以(2016)云0926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,并处罚金10000元(已履行, 狱内月均消费1198.08元),刑期自2015年4月20日至2022年10月19日止。于2016年6月20日交付执行。
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罪犯李怀雄,系病犯,在服刑改造期间,做到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在2016年6月至2018年2月的改造中,获记表扬4次。确有悔改表现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 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建议对罪犯李怀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。特提请审核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
(监狱公章)
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
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18)临狱减字第 572 号
罪犯王福生,男,1986年2月15日出生,汉族,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祥云县,因贩卖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4日以(2015)临中刑初字第46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,并处罚金20000元(未履行),刑期自2015年5月3日至2028年5月2日止。于2016年3月16日交付执行。
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罪犯王福生系残犯,在服刑改造期间,做到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在2016年3月至2018年2月的改造中,获记表扬5次。确有悔改表现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 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建议对罪犯王福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。特提请审核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
(监狱公章)
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
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18)临狱减字第 587 号
罪犯吉吉尔布,男,1988年11月1日出生,彝族,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美姑县,因贩卖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以(2015)临中刑初字第4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,刑期自2015年6月17日至2030年6月16日止 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(未履行,有贫困证明)。于2016年3月2日交付执行。
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罪犯吉吉尔布在服刑改造期间,做到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在2016年3月至2018年1月的改造中,获记表扬五次,确有悔改表现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 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建议对罪犯吉吉尔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。特提请审核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
(监狱公章)
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
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18)临狱减字第 569 号
罪犯祁正平,男,1979年2月1日出生,彝族,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云县,因强奸罪经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以(2015)云刑初字第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,并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435.5元(已履行),刑期自2015年5月18日至2021年5月17日止。于2015年12月17日交付执行。
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罪犯祁正平,系病犯,在服刑改造期间,做到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在2015年12月至2017年9月的改造中,获记表扬4次。确有悔改表现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 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建议对罪犯祁正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。特提请审核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
(监狱公章)
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
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18)临狱减字第 549 号
罪犯李金华,男,1978年2月12日出生,汉族,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凤庆县,因盗窃罪经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5日以(2016)云0921刑初第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,刑期自2015年11月7日起至2020年8月6日止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(部分执行15000元,附贫困证明,狱内消费281.38元),于2016年5月20日交付执行。
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罪犯李金华在服刑改造期间,做到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在2016年5月至2017年12月的改造中,获记表扬四次。确有悔改表现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,建议对罪犯李金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。特提请审核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
(监狱公章)
二○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
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18)临狱减字第 575 号
罪犯杨正龙,男,1975年3月20日出生,汉族,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凤庆县,因贩卖、运输毒品、非法持有枪支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以(2012)临中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(刑期自2011年8月4日至2027年2月3日止)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(未履行,有贫困证明,月均消费494.02元)。判决宣告后,该犯提出上诉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5日以(2012)云高刑终字第1379号刑事裁定书,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于2013年2月1日交付执行。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, 经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累计减刑二次,累计减刑一年(刑期至2026年2月3日止)。
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罪犯杨正龙,在服刑改造期间,做到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在2015年12月至2017年10月的改造中,获记表扬五次。确有悔改表现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,建议对罪犯杨正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。 特提请审核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
(监狱公章)
二0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
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18)临狱减字第 556 号
罪犯陶仁伟,男,1979年11月14日出生,布朗族,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云县,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8日以(2016)云0922刑初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刑期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2019年5月12日止,附带民事赔偿41476.5元(未执行,附贫困证明,狱内消费99.74元),于2016年10月19日交付执行。
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罪犯陶仁伟在服刑改造期间,做到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在2016年10月至2018年1月的改造中,获记表扬二次。确有悔改表现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,建议对罪犯陶仁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。特提请审核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
(监狱公章)
二○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
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
提请减刑建议书
(2018)临狱减字第 546 号
罪犯敖强,男,1995年5月26日出生,汉族,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屏山县,因走私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以(2015)临中刑初字第48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刑期自2015年6月8日起至2027年6月7日止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(已执行),于2016年3月16日交付执行。
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罪犯敖强在服刑改造期间,做到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在2016年3月至2018年2月的改造中,获记表扬五次。确有悔改表现。
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,建议对罪犯敖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。特提请审核裁定。
此致
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
(监狱公章)
二○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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